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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

2021-05-21 18:10:39

损坏、丢失教室仪器设备赔偿细则

(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数字媒体实验中心)


一、教室设备使用者应本着爱护公物、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原则使用教室器材。严防教室器材损坏和丢失。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室仪器、设备损坏、丢失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要求赔偿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致使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者为责任事故:
1、不熟悉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,技术性能、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使用造成仪器、设备损坏;
2、不按制度,未经批准,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造成损坏;
3、在授课过程中,不服从指导致使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;
4、擅自将仪器设备、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;
5、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在保管、领发、外借等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损坏;
6、由于失职致被盗、失火、污染、损毁等造成损失。
由于器材长期使用物理性损耗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器材损坏,不作为责任事故。
责任事故认定由实验中心执行,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技术专家鉴定。
责任事故认定由实验中心向事故责任人下达事故责任认定通知,并说明赔偿额度、方式和时限。事故责任认定通知,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有效。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留作设备档案。
必要时,责任事故认定通知需要附设备损坏的记录或照片。
三、责任事故具体赔偿规定:
1、未经允许拆改仪器设备、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赔偿损坏仪器设备价值的100%。
2、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、工作不认真、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价值的30~80%。
3、因公借用或者携带仪器设备离开教室场所发生丢失者,赔偿教室仪器当时折旧价值的30~80%赔偿,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丢失者,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。
4、因设备保管人管理不严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,赔偿实物原有价值50~100%
5、如集体使用发生设备使用事故责任,确应由集体承担责任的,由集体协商,分别承担赔偿费。集体借用设备时须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6、学生在校期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设备赔偿责任,取消赴韩奖学金资格;毕业前须履行赔偿责任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